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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正义的标准主要有那些
主要是“公平”。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扩展资料根据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裁判者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与裁判者的中立性一样,程序对等原则也旨在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平等的对等,进而实现程序正义。但这里的平等对待是指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综合要求,因而又可称为“动态的平等对待”。为实现程序对等,控辩双方应在参与审判过程和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裁判者应对各方的证据和意见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同时,程序对等原则要求控辩双方不仅拥有形式上的平等参与机会,而且还应在实质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因此裁判者应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拥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
二、实现程序正义必须符合哪些标准
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司法应该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
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正义,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标准。
笔者从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简要地将程序合理、民众认同、法官权威归结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或者说基本标志,以期明确奋斗的方向。
任务路过erdf首先,有法必依。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好程序性工作,不能为了省事图方便就随意变更法定程序。
然后,执法必严。
这个不仅要求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做事,要将程序工作做实,做细致,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最后,违法必追究。
要有惩戒机制,不按照程序规则来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更重要
结果正义。所谓的程序正义,必然有每个时代的程序正义标准。然而每下一个时代的程序,都是建立在一定程度否定上一个标准前提之下的。程序本为结果而设,如果行使既定程序,无法达成目标结果,这程序本身就是短视的,是存在错谬的。不过优秀的程序,总是会设置类似“后门”的机制,不会因为绝对的程序而强烈的让结果偏离目标预期,让程序可以拥有遇到程序无法处理的问题,并进行改进和因地制宜的相对调整。
四、什么是“程序正义”
答:陈瑞华在《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45-78页)中将其归纳为6项主要内容:(1)程序参与原则,指受刑事制裁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2)中立原则,指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3)程序对等原则,指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地对待;(4)程序理性原则,指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5)程序自治原则,指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6)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指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终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