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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注册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到底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登记事项如所有人姓名、住址、车身颜色发生改变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相应登记事项。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因此,该题中,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扩展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机动车登记规定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不同
RT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将机动车转出户籍所在地的交管部门。
机动车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车主发生变化或机动车驾驶人的住址发生变化而更改其信息的,称之为变更登记。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流程: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检验车辆的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六、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收费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三、什么是机动车变更登记
对比初次注册登记,机动车的状况发生改变时,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就是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四、哪些情况下已经登记的车辆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