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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兵律师团队教您如何应对跳单行为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各地房价呈下降趋势,房地产商也更容易遇到资金断链的问题,烂尾楼、断供等问题也层出不穷,所以越来越多的业主,出于对价格、购房风险等因素的考虑,选择通过中介介绍二手房源以购买。
二手房越来越炙热,房产中介对此的投资与关注也大了起来,针对于买卖双方的服务条约也必不可少。可受传统思想“货比三家”的影响,业主们往往不会武断的一锤定音,而会选择去多个中介咨询,难免会遇到在正常支付多家中介费后,放弃先前曾推荐过相同二手房的中介,选择更为合适的推荐相同房源的中介。这时候,被“抛弃的”中介人员有一定的概率追究业主行为,并威胁已付过中介费的业主说,业主跳单,需要赔偿,如若不然,就要闹到法庭。
发生跳单纠纷后,如果中介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法院会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条文作出明确判决。从以往案件来看,尤其是几年前最高法颁布指导性案例以来,只要房子不是该中介的独家房源、交易过程中介未参与其中,中介若要追讨中介费,肯定都只能败诉。至于条文中提及的劳务费,法院通常认为极少,也没有人会专门为了人力成本打官司的。因此自知理亏的许多中介会采用人身威胁的方式来威胁买房者,如果未发生人身伤害,公安部门也会以经济纠纷不介入为由默许,或者建议走民事调解(通常这样就会被中介要求付中介费)。而这样看,无论是闹上法庭还是民事调解,为购置二手房屋,遵守规矩已经缴纳了足够服务费用的业主似乎都是被损害利益的一方。
而针对这种“跳单现象”,秦兵律师事务团队提醒您:在购置二手房联系中介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尽量寻求熟人或者律师帮助寻找正规中介。
假若,您不幸被卷入“跳单陷阱”。请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不惧中介消费陷阱,或联系我们这类专注于房产纠纷的专业律师事务团队,以法律为武器,合理争取自身有效权益。
二、咨询 法律高手! 中介公司如何正确合法处理客户“跳
带看单本身只是格式条款,而并非新闻里面讲的霸王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里的裁判理由,“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带看单作为格式条款,只要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其实作为中介公司即使有带看单,并且带看单有效,也比较难以防止客户跳单。最根本的办法只有在合同中约定客户“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予以提供居间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里的裁判理由,“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指导性案例,其实只要中介公司不是独家受客户委托,客户是有权利选择报价更低,收费更低的中介公司,在现实中很难保证客户不与其他中介公司串通。因此只有在合同中约定客户“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予以提供居间服务才是最好的风险防范办法
三、中介公司如何正确合法处理客户“跳单”行为
中介公司可以在带看之前与出卖和购买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跳单为违约 并约定违约责任 并在带看后注意监督我不知道您说的带看单是什么范畴
中介行业内各家公司的带看单不完全一致 别人的为霸王条款 不代表你们的也有 霸王条款是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正当的中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此处的促成不限于当场促成。
所以,跳单本就是违约行为。
所以,正规的带看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贝壳平台下怎么处罚客户跳单
如果有看房协议,而且买的还是看的那套,可以走司法程序,就是要花费一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