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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律师什么意思(律师是辩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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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律师什么意思,律师是辩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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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律师和辩方律师权利有什么不一样
  • 刑辩律师需要哪些专业技能
  • 辩方律师与控方律师的分别紧急
  • 对于刑辩律师来讲刑事辩护权有哪些
  • 一、诉讼律师和辩方律师权利有什么不一样

    主要区别在于调取证据权,律师可以调取证据,非律师辩护人不可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刑辩律师需要哪些专业技能

    在知识方面,辩护律师需要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结构。


    一是专业性知识。


    首先是法律知识,这是法学院传授的内容,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仅是法条,还有法理。


    其次是物证技术知识,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提取,法医、痕检、文检、毒化等方面,亦有必要学习了解。


    二是基础性知识,包括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等,这是通识教育的内容。


    三是相关性知识,即案件涉及到金融、证券、财会、税务、商贸等专业领域时,根据办案需要学以致用、急用先学。


    专业技术方面,根据刑事辩护工作流程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技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发问,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


    目前律师界开展的刑辩业务培训,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的训练,用以弥补法学院教学的不足。


    长远看,法学院有必要大量引进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实务教授或者教员,对学生开展实务技能的教学和训练。


    专业能力方面,强调四种能力:一是法律思维能力,包括无罪推定思维和批判性思维。


    刑辩律师要以理性、审慎的态度,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质疑。


    二是法律解释能力,即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


    熟练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解释。


    三是证据分析能力,即从证据推理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尤其是要善于提取、恢复被控方忽略、隐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矫正。


    四是论证说服能力,包括论证、反驳与逻辑运用能力,沟通说服能力等。


    通过削弱控方的论据,及发现控方论证上存在的逻辑谬误,进行有效反驳,说服裁判者接受辩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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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辩方律师与控方律师的分别紧急

    控方,是控告方,也就是大陆的原告一方,控方律师就是指原告请的为他进行诉讼的律师,对应辩方律师而言的。

    四、对于刑辩律师来讲刑事辩护权有哪些

    答: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1、独立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以上八条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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