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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保候审索要钱财构成什么罪(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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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保候审索要钱财构成什么罪,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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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花钱运作取保候审为由 一律师涉嫌诈骗委托人1500余万
  • 取保候审保证人可能构成的罪名
  • 替人要账构成什么罪
  • 帮信罪取保候审后会再进去吗
  • 一、以花钱运作取保候审为由 一律师涉嫌诈骗委托人1500余万

    从目前的律师行业情况来看,与王庆军案类似的案件,即便委托给北上广等城市的资深一线律师代理,收费也不会超过几百万,而不至于达到上述案件中的1550万的“律师费”。



    图为已取保候审的王庆军。受访者供图



    文|新京报记者王巍



    编辑 | 潘佳锟 校对 | 郭利琴



    本文约 3288字 ,阅读全文约需 6分钟



    涉嫌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以花钱找关系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孟某先后向当事人儿子王永刚索要1500余万元。



    王永刚回忆道,除了要求转账,孟某还让他补签了几份委托合同,将上述部分钱款转成“律师费”,并表示是为了应付查账。直到父亲因羁押期满获取保,孟某律师仍向其要“办事费”。



    日前,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8月份审查起诉,目前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王庆军说,他和辩护律师已经要求自己遭到误导作出的所有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剥洋葱梳理发现,此前,以疏通关系和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当事人家属索要钱财的案件不在少数,但作为代理律师,涉嫌向自己的委托人诈骗千万的情况还较为罕见。再加上由于律师在前期代理工作没有尽职,导致委托人所涉及的案件在审理阶段,出现证据等方面可能违法等方面“后遗症”。



    四次转账共计650万



    2015年7月,一起发生在山东的股权纠纷涉及两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双方在山东青州发生矛盾并报案,青州警方认为该事件属于经济纠纷,因此于2015年3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后,纠纷中的一方到武汉公安局进行报案。2015年7月,纠纷中另一方的企业负责人王庆军以及公司另两名员工被武汉警方带走。



    通过朋友介绍,王庆军的儿子王永刚委托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孟某出任父亲的辩护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150万的律师费。



    “一开始孟律师看了我们这边提供的有关材料,又去武汉见了我父亲后,说我父亲没有多大问题,就是经济纠纷,倾向于无罪辩护。但后来我父亲被批捕,他跟武汉那边沟通几次后,回来跟我说,这个事情很严重,要取得对方谅解才可能取保,然后开口说再要300万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王永刚说道。



    由于急于给父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5年8月,王永刚将300万打入孟某律所的账户,王永刚说转账后孟某还将到账金额拍了照片,声称是发给办事人员确认钱已经到账,对方可以开始办理取保事宜。



    直到2016年1月中旬一天,孟某向王永刚表示,他见到了王庆军涉案的审计报告书,并且向王永刚出具了审计书的草稿,其中显示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和侵占近2亿元。



    “他说问题很严重,如果可以出600万,他可以找关系修改这份审计报告,结果对我父亲会比较有利。”王永刚说,自己随后将600万打入孟某律所账户。



    王永刚回忆,除了上述两起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和修改审计报告为由索要钱款的情况外,孟某于2016年3月至8月,以取保候审、请客送礼等为由,让自己四次转账共计650万元。电话录音亦可以佐证,孟某当时以取保候审等各种借口向王永刚索要钱款。



    王永刚补充道,除了要求转账,孟某还让他补签了几份委托合同,将上述部分钱款转成“律师费”,并表示是为了应付查账。王永刚表示,在此过程中,自己对案件背后的法律程序进展并不是很清楚。



    取保候审后仍要500万“办事费”



    事实上,由于武汉公安在没有管辖权限的情况下跨省抓人,王庆军被公诉至法院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检察院出具《退案函》。2016年8月18日,在法院退案后6天,王庆军三人被取保候审,至此,王庆军被扣押400余天。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向检察院出具的《退案函》。 受访者供图



    剥洋葱了解到,王庆军此次被取保候审,实为是按照法律规定,因被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公安机关依法必须给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但就在王庆军被取保后的第二天,孟某再次找到王永刚,表示已经成功办理了取保,要求王永刚转账500万。王永刚说,此时自己仍旧没有太多怀疑。



    “直到见到我父亲,我才意识到孟律师说的很多话是假的。”王永刚说,父亲被羁押期间,因无法到看守所与父亲见面,所有的信息都是由孟某传递。



    在此过程中,孟某向王永刚承诺,已经跟纠纷公司多次进行谈判,只要答应对方条件,对方就可以出谅解书,同时要求让王庆军签署多份和解协议以换取取保从轻等等。



    王永刚说,父亲被取保候审后向自己讲述,他在看守所所签署的文件,孟某每次都是催促签名,不让详细阅读,然后表示“签了就能早出去。”



    王庆军向记者讲述道,每次与孟某会见时,对方几乎很少谈及案情,核对证据,大多都在强调自己正在跟武汉警方谈判,促成和解,并找关系让他可以早点出去。王庆军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孟某会见多次,但却没有见他做过任何会见笔录。



    由于通过花钱找关系很快能让自己出去的承诺总是无法兑现,王庆军开始怀疑孟某此前的行为。他表示,其在看守所内曾经托其他律师带信给儿子王永刚,表示孟某可能是“内鬼”,编造谎言诱骗他承认有罪。但儿子王永刚却因孟某有多种官方身份,而对他深信不疑。



    代理律师涉嫌诈骗被批捕



    公开资料显示,孟某案发前担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和淄博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8年2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暂停孟某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公告》,文内表示孟某2017年12月27日被聘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现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根据相关规定,暂停其法律顾问职责。



    2018年2月,孟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3月被检方批准逮捕。今年4月,淄博检方公布27起刑事案件进展情况,其中包括“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批准逮捕”,并表示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8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对孟某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安部门侦查消息,孟某涉嫌在代理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件中,以办理取保候审等为由,向王庆军之子王永刚索要1550万元,公安机关以孟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今日,剥洋葱联系到孟某辩护人,对方表示,现阶段不方便对案件情况作出回应。



    该案受害人王永刚的代理律师程晓璐称,自己于8月份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此案,已经申请检方对孟某案的其他问题等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因尚未提起公诉,案件具体情节不便透露。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该案承办人本周外出培训,对案件情况暂时无法回应。记者致电淄博律协,对方对孟某涉嫌诈骗一事回复表示“不太清楚”。



    记者注意到,目前淄博律协的官方网站内,“副会长”一栏已经没有孟某的名字。



    淄博律师网上已找不到孟某的名字。官网截图。



    当事人称所作供述遭误导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记者了解到,从目前的律师行业情况来看,与王庆军案类似的案件,即便委托给北上广等城市的资深一线律师代理,收费也不会超过几百万,而不至于达到上述案件中的1550万的“律师费”。



    据了解,王庆军案件被法院退回后,武汉市公安局对涉案罪名进行调整,再次将该案移送起诉。随后,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



    2017年4月5日,最高检向湖北省检察院作出批复,称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该案被起诉至青州法院。



    2018年10月9日,该案在青州法院进行了庭前会议。王庆军说,他和辩护律师已经要求武汉公安违法管辖以及自己遭到误导作出的所有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目前,青州法院尚未对该申请作出明确答复。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可能构成的罪名

    可能构成包庇窝藏罪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三、替人要账构成什么罪

    替人要账一般是合法的,谈不上犯罪,除非在要账过程中,存在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民法领域,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


    因此,帮人要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民事上,替人要账中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由债权人授权要账人去催债,但要注意让债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表示有替人讨债的权利,否则债务人是可以拒绝的。


    要账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采取了暴力的方式,那就会构成其它方面的犯罪了,例如讨债不成将债务人打伤—涉嫌故意伤害罪。


    例如讨债不成扣押债务人让其亲属还钱—涉嫌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


    例如债务人声称不在家里,债权人破门而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在比如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一怒之下将债务人的财产抢走或偷走,涉嫌抢劫和盗窃罪。


    替人要账一般是合法的,谈不上犯罪,除非在要账过程中,存在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民事上,替人要账中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由债权人授权要账人去催债,但要注意让债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表示有替人讨债的权利,否则债务人是要以拒绝的。



    不构成犯罪。替人要账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犯法。


    所以就不是犯罪!替人要账没有罪。


    但是要注意你的方式,方法。


    威胁对方可能构成恐吓罪。


    拿人家东西,人家不肯还要拿可能构成抢劫罪。


    把人家带到宾馆,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都可以判刑的。


    按时间都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抢劫罪可能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帮信罪取保候审后会再进去吗

    帮信罪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再进去。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别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别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帮信罪常见情形:


    1、明知别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别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


    3、行为人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4、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5、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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